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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权的集体观念是如何形成的木薯胶

发布时间:2022-07-13 20:12:22 来源:臻农农业网

地权的集体观念是如何形成的

一、

地权观念是地权实践的产物,地权观念一旦形成,又会对人的土地行为产生影响。

在现行的土地制度规定中,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公有制的土地又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国有制,另一种是集体所有制。这样一种地权制度设计被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予以确认。

一般来说,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分田到户以后,土地使用权下放,农户拥有土地的使用权。到二轮承包期间,国家出台法律和政策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在承包期内,集体不得收回、调整土地等。

新世纪初,国家取消了农业税,集体不再能够自主地向农民收取集资、摊派,用于村庄公共事业。国家主要通过项目资源和“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乡村公共品供给的问题。但是由于项目需要积极争取,而一事一议又面临着巨大的协调成本,使得上述两种模式都很难满足农村的实际需要。受制于国家相关制度安排,农村集体很难在土地上实现自己的所有权权能,从而导致集体能力的低下、集体职能的虚化和农民集体观念的弱化。

集体的权能和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农民就越觉得集体没有用。农民种地都是靠自己。没有用的集体还留着有什么价值?在有些地方,农村土地名义上属于集体所有,而在农民实际的观念里,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已经十分明显了。所以,不断地虚化农村集体组织,似乎不仅合乎理论逻辑,而且合乎社情民意。于是,虚化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户个体的使用权,似乎成为了当前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然而,这次在山西河口李家畈村的调查,却给我们一个十分不同的印象。这里的农民对于地权的集体观念“根深蒂固”。河口的农民普遍认为,土地是集体的,不是私人的。但是,由于国家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30年不变,所以这里自从1994年左右分田以后,就基本上没有再出现过土地调整的情况。而在此之前,当地普遍实行三五年进行一次土地调整的习惯。现在,大家都在等着30年承包期限到期,然后开展土地调整,进入下一个土地承包期。

二、

一般来说,进行土地调整,是村组集体发挥土地所有权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渠道。也是集体行使土地权能的一个重要表现。通过土地的调整,能够强化农民对于土地集体属性的认识,避免出现土地私有化的想象。所以,近年来我们的调查显示,那些不断地进行土地调整的农村,农民对于土地的私有化想象就越淡薄,对于土地的集体属性的认识就越深刻。

正是以为土地是集体的而不是自己的,所以农民对于土地的处置也受到了集体的十分严格的约束和控制,土地利用和管理比较有序。而那些土地私有化想象比较严重的地方,农民在处置土地的时候就像处置自己的私人物品一样,这样就很容易造成土地的滥用和管理的失效。

在以往的观念里,调整土地的主要原因是公平。按照农民朴素的观点表述,就是“死人不能抢了活人的饭碗”。那些已经去世的人,就应该把土地交出来,分配给那些新出生的孩子和刚嫁进来的妇女,因为后面的这些人需要吃饭。而那些嫁出去的人,则因为在丈夫家那边应该分到土地,所以她原来在村里的土地也就应该交出来。按照刘守英的说法,这是农民的“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使然。这种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十分强调集体资源分配的公平性,要求土地资源的配置不断地适应集体构成的变化。从而导致了集体土地的不断调整。

然而,我们在山西的调查显示,自1994年二轮土地承包开始,当地严格执行了“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方针。在这20年期间,当地的土地没有调整过,这就意味着刘守英意义上的“农民根深蒂固的集体成员权观念”并没有表达出来。但是,这并不影响农民对于土地集体所有的认知,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三、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山西河口地区李家畈村农民土地观念之所有没有那么强烈的私有化想象,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李家畈村所处的乡镇是一个农业大乡,而李家畈村本身又处于这个农业大乡的农业片区的核心地带,土地非农化的机会十分有限,不可能享受到城镇化发展在土地上的价值辐射。没有觉得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价值增值,农民在土地上的争夺就会缓和得多。这是当前绝大多数地区农村的普遍状况。

其次,农民私下的地块调整十分普遍,造成了土地的自发成片。李家畈村在分田到户的时候,为了确保公平,各小组均是按照地块和户数进行分别平均。每一个农户在每一个地块上都有相应的土地。这就使得当时的土地比较细碎。但由于各个小组的地块都比较集中(每个小组2~3大块),分散的程度不高,且土地肥力相当,从而为土地的私下对调提供了可能。三五户农户之间,往往有比较亲密的关系,私下协商,把土地对调过来,形成大块,从而更加便利农业生产。正是由于农民私下调整了地块,使得农民对于村组集体组织再行调地的需求并不强烈,强烈要求调整土地的呼声在村庄里并不占主流。

再次,农业深井灌溉客观上要求农民进行一定程度的合作,从而强化了村组集体的职能。历史上,李家畈村以自耕农为主,土地大多数是旱地,种植玉米、红薯等,基本上靠天吃饭,农民之间的合作比较少。到了集体时代,政府组织兴建了十多眼深井,大大改善了李家畈村的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使得绝大部分的土地都变成了可以种植小麦的水浇地。

李家畈村缺水,地下水的获取十分不易,往往需要打200多米的深井才能够持续抽水。打一口200多米的深井,这不是一家一户能够完成的工程,也不会仅仅只满足一家一户的需要。因此,李家畈村的灌溉,需要进行农民合作和组织。由农民自发合作打井,成本太高,解放前一直都没有能够实现。只有到了人民公社时期,通过强有力的动员和组织体系,才有效降低了农民合作的成本,集中人力物力实现了这一目标。

不仅如此,深井的使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村民小组在其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协调作用。与此同时,深井还需要进行维护才能够长期使用,否则很容易报废。因此,村民小组成为了维护深井的责任主体。

村民小组在农民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而使得农民对于集体的认同比较强烈,对于小组内部的事情也比较关心。这就使得,即使村庄常年不调整土地,但是农民对于土地的集体属性依然十分明确。土地的集体所有观念正是在集体不断地发挥作用的情况下不断地深入人心和得到强化的。

四、

李家畈村的经验显示:

第一、农村土地调整是农民内在的需要,在现有的政策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农民自发地进行了地块的调整和整合,以便于从事农业生产。因此,政府应该在这方面为农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措施。

第二、农民的土地观念不是什么天然存在的东西,而是与村组集体职能的发挥具有很强的关系。当集体公共服务的职能能够得到有效实现的时候,农民地权的集体属性观念的培育并非那么困难,农民的土地私有化的想象就会比较淡薄。因此,坚持和完善现行的土地基本制度,并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不合农民需要,也没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举步维艰。

第三、当前,集体公共服务职能的发挥很难像以前那样通过向农民汲取的方式获得资源,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国家资源输入的方式,将能够为集体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提供重要的物质基础。我们认为,采取普惠式的资源输入方式要比采取项目制的方式更加有利于资源的输入和使用。

第四、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有效利用国家下乡资源的重要制度保障。集体公共职能发挥的物质来源不是来自农民,这就极有可能造成农民漠不关心的态度,使得国家自上而下的资源供给与农民自下而上的需求偏好得不到有效对接,从而造成资源使用的低效率,甚至损害农民的利益。因此,加强农村民主建设,通过村民自治制度,严格资源使用的方式和方向,将能够有效地表达出农民的需求偏好,使得国家资源的使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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